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跆拳道竞赛组织规范(草案)P0 第一条 目的为保证跆拳道竞赛的安全、公正、顺利进行,不断提高竞赛质量,为运动员技术水平的发挥创造条件,促进我国跆拳道运动竞技水平的提高,特制定本规范。 第二条 要求 一、裁判员必须思想作风好,热爱跆拳道事业;P4 二、精通竞赛规则,熟练掌握和运用裁判法; 三、严肃认真,公正准确地对待工作; 四、加强内部团结,提高业务能力,保证竞赛规则的实施; 五、全力维护运动员的平等利益。P8 第二章 竞赛的组织 第三条 制定竞赛规程 一、要求 (一)主办单位必须根据竞赛目的、任务、性质、规模等具体情况制定竞赛规程。竞赛规程是赛会的法规性文件,必须以“竞赛规则”为准则,可依据“竞赛规则”的精神进行适当补充和调整。P12 (二)竞赛规程一般应在赛前三个月发出,以确保参赛各队有充分的准备时间。 二、竞赛规程主要内容 (一)竞赛日期和地点; (二)参加单位;P16 (三)竞赛项目; (四)参加办法; (五)竞赛方法; (六)录取名次;P20 (七)奖励办法; (八)报名及报到; (九)经费; (十)违禁药物规定;P24 (十一)裁判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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